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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科技公司对美关于人工智能辅助发明指南的看法出现分歧

来源: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发布日期: 2024-05-24阅读: 2
大型科技公司对人工智能辅助发明需要何种程度的人工监督的提案意见不一。谷歌(Google)欢迎“朝着正确的方向迈出一步”,但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和高通(Qualcomm)则要求对这项技术进行更多的澄清和更好的定义。与此同时,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对Pannu诉Iolab案确立的“重大贡献”测试的依赖受到主要人工智能专利所有人的质疑。
目前,大型科技公司对USPTO关于保护在人工智能辅助下创造的发明需要多少人类参与的指南的看法出现了分歧。
在提交给该机构的53份意见中,亚马逊(Amazon)和谷歌广泛地欢迎该指南,认为这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但IBM对该指南范围和定义的使用表示担忧。
其他评论者包括高通、国际商标协会(INTA)、美国知识产权法协会(AIPLA)、知识产权所有者协会(IPOA)和汽车创新联盟(AAI)。
USPTO于2024年2月份发布了关于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指南,称人工智能辅助发明并非绝对不可申请专利,并且发明人身份分析应侧重于人类的贡献。
该机构邀请有关各方在在5月13日之前发表评论,评论的结果凸显了人工智能专家此前提出的关于美国立场的担忧。
“广泛适用的指南”
谷歌在其提交的意见中称赞该机构的努力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框架”。
谷歌评论称:“重要的是,要通过这份可用的指南向前推进,确定该机构将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并就法律的适用提供充分的信息。”
“我们还认为,该指南广泛适用于创新过程中任何工具的使用,而不仅仅是人工智能系统的使用。”
“该指南可以而且也应该代表专利申请人在利用计算化学、集成电路设计算法和其他计算机模拟等计算工具时可以参考的实用框架。”
然而,这家科技巨头确实补充称,在未来,该机构“应该考虑提供更多一般性的指导,不是针对任何特定类型工具的使用,而是为发明人身份的整体分析提供额外的信心和确定性”。
该公司总结道:“在创新过程中使用人工智能是可以使问题更加清晰的良好动机,而该指南是朝着这个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
亚马逊也持积极态度,并对该机构在解决使用人工智能引发的复杂发明人身份问题方面所做的工作表达了赞赏。
该公司表示,该机构已经适当地承认,根据美国《专利法》,“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并且如果人类对发明的构思作出了重大贡献,那么使用人工智能开发的发明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亚马逊表示:“该指南还恰当地指出,将人工智能系统的输出认定为一项发明,或者仅仅只是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用于实践的人,并没有对发明的构思作出重大贡献。”
高通:“有益的第一步”
高通也对该指南表示欢迎,认为这是在集体理解如何考虑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发明人身份方面“迈出的有益的第一步”。
但该公司要求该机构考虑在指南中补充“人工智能辅助发明”和“人工智能系统”的定义和/或示例。
该芯片制造商还要求讨论和/或举例说明在人工智能辅助发明背景下符合“合理调查义务”的最佳实践,例如,在发明过程中应保留的与人工智能使用相关的记录类型(如果有的话)。
高通进一步要求更明确地说明什么是“合理的依据”,以得出一个或多个列名发明人可能对所主张保护的主题没有重大贡献的结论,以及审查员如何对与人工智能参与发明查询相关的信息制定狭义指定的和范围有限的要求,从而减轻申请人的沉重负担。
不过,IBM的回应显然更加委婉,该公司对USPTO关于人工智能能力的看法以及Pannu诉Iolab案的适用性提出了质疑。
IBM强调了“人工智能无法进行构思”,并询问了为什么该指南规定“人工智能系统与其他工具一样,可以实施那些如果由人类执行则可能构成发明人身份的行为”。
IBM表达的担忧
IBM指出,人工智能确实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可以以一种具有高效生产力的方式生成已知元素的组合,从而加快创新步伐”,然而IBM坚持认为,“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即使是最复杂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也是利用概率模型来得出输出结果,而不是通过‘思考’”。
正如该公司所指出的,该指南依赖于Pannu诉Iolab案中提出的因素来确定贡献是否“重要”到足以构成在人工智能以及其他无法构思的工具的协助下创造的发明的发明人身份。
IBM指出,Pannu诉Iolab案中确定的因素曾经被用于确定自然人的共同发明人身份,但也辩称,在确定工具辅助发明的发明人身份时,这些因素却没有被应用过。
“它们也没有在唯一发明人的情况下适用过。相反,长期以来,适当的发明人身份是通过审查自然人对发明构思的贡献来确定的。”
“在作出这些判定时,一直没有考虑到人工智能和其他用于协助发明过程的工具,这些工具能够实现发明但无法实现构思。”
IBM:定义“人工智能系统”和“其他先进系统”
IBM一直被认为是美国领先的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专利所有人,该公司也要求该机构就该指南的范围进行若干事项的澄清,并且与高通一样,也要求提供更多定义。
“该机构在整个指南中交替使用了‘人工智能系统’、‘其他先进系统’和‘其他工具’等术语。IBM希望能够就这些术语进行澄清,包括定义,以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指南的范围并帮助确保合规性。”
这家科技公司还提出了一项质疑,那就是为什么该机构提供的例子似乎仅限于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和基于深度神经网络(DNN)的预测模型来协助发明过程。
IBM:在披露义务方面需要提供更多内容
另外一个争论点是该指南对披露义务的处理。
IBM要求该机构提供关于在人工智能背景下什么是重要信息以及什么可以被认定为重要信息的示例,以及向该机构提交的披露该信息的材料的示例。
不过,在以下三个要点上该公司确实同意该机构的意见:人工智能辅助发明并非绝对不可申请专利;仅创建一个人工智能系统不足以确定使用同一人工智能系统开发的任何发明的发明人身份;美国的相关法规和判例法都要求发明人是自然人。
全部评论意见可在USPTO官方网站上查阅。(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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